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要查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就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基础。
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对诉讼的认知力又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就案件中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而言,仍有当事人因对证据的准备不充分或者对证据没什么概念而不准备,徒增诉讼成本耗时又耗力,甚至承担败诉的风险。作为法官需要提示诉讼当事人就准备证据需要注意的最基本事项:
1.在立案期间提交民事起诉状时准备的证据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在开庭的时候切记有原件证据的一定要带上证据原件,如借款纠纷中的借条或是欠条原件、离婚纠纷中的结婚证原件等。
2.在财产类纠纷中的案件,有证据原件一定要出示证据原件。当然如果无特殊情况,在开庭质证的时候当事人对复印件认可,那么原件与否也就无妨了。
3.在身份关系纠纷的案件中,证据原件是必要的。复印件或者即使双方陈述都认可双方存在某种身份关系也是不可以的。就常见的需要处理身份关系的“离婚纠纷”类案件而言,如果仅凭结婚证复印件或事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可存在某种身份关系是不可以的。能证明双系夫妻身份关系的机构就是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要有婚姻登记处核发的登记证书也就是结婚证原件,或是结婚证原件遗失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应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才可以。
4.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应由其自行搜集准备,但是以下情形除外: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就申请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请。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案件当事人在对驳公堂时,各执一词是常见的情形,所以无论是起诉的原告方还是应诉的被告方都应该充分的以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以降低败诉的风险。(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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