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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看法院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原告某五金建材部应被告于某的要求为其承包的一物流园仓储中心建筑工地供应了价值22863元的建材用品。之后,原告向被告于某催要货款,多次无果后,遂将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并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销售记录等能够证明交易往来的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已按要求提供建材,且被告也接收并使用了建材,表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成立,相关事实清晰可辨,证据充足有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理部分货款的诉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经审理,判决被告于某向原告某五金建材部支付货款12436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及时收集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支付凭证、交易细节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交易的存在和交易内容,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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