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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个人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

发布时间:2020-10-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例:

  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欠款11万,一直未履行。经承办执行法官高帅调查,其有8万余元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某为离职干部,因住房公积金扣划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严格,一般不予划拨。但该案欠款时间较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亟待维护和实现。经执行法官与住房公积金办多次交涉,并到组织部调取被执行人的离职文件。同时继续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终于将李某住房公积金中的8万元成功划拨。

  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多次给被执行人作思想工作,李某终于将剩余案款主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根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高帅 来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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